1、艾滋病感染者就医中,关于属地治疗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关于属地治疗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免费的抗病毒药物一般由感染者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疾控中心发放;
(2)艾滋病感染者的机会性感染,包括并发症等治疗,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有定点医院的规定;
(3)艾滋病感染者机会性感染者治疗,如果在属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报销比率比较高;
(4)其他特定疾病的治疗,如骨折、烧伤等,任何医院都有治疗的义务,不得推诿、拒绝。
但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中规定:(七)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建立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治疗质量。其中的就地治疗应按照民法中的经常居住地来理解较为合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实践中部分疾控中心已经实施了就地治疗的原则来方便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治疗。目前,我国艾滋病感染者就医时坚持的仍然是属地治疗为原则,但是国务院在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关怀和救助的同时,也应该更进一步的推广就地治疗。
2、是否必须回到户口所在地领取抗病毒药物
一般情况下,我国艾滋病疫情管理及控制是属地原则,实行络直报体制,必须实名到其户籍所在地申请抗病毒治疗药物。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2004年4月6日,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4]106号),其中规定:四、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原则上实行就地家庭治疗。地市级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专家组医师诊断和确定的治疗方案,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治疗工作,建立个案治疗档案。向到本辖区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提供抗病毒药品、指导和监督艾滋病病人服药、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等。但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中规定:(七)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建立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治疗质量。其中的就地治疗应按照民法中的经常居住地来理解较为合适。实践中部分疾控中心已经实施了就地治疗的原则来方便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治疗。由此,在艾滋病抗病毒药物的领取上,我国目前仍以属地原则为主。部分地区为了方便艾滋病人的治疗,通过行政协调或者当地艾滋病工作组的帮助,可以实施就地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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